单位试用员工 也须缴纳社保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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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用人单位试用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不再试用,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大多数求职者选择默认,但门头沟区的杜军并没有这样做,他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才同意离岗,在遭到拒绝后,杜军找到了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
杜军告诉记者,他在一家高科技企业做销售工作,起初,企业提出试用期为3个月,但试用期满后,企业又提出要延长3个月试用期,一心想留下的杜军答应了企业的要求。但试用期满后,企业仍然没有给他转正的意思,被试用一年以后,企业突然要求他离开,理由是试用期间工作不能令领导满意。
在清算工资时,杜军发现,企业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要求企业给自己补缴一年的社会保险,企业却称,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
调解员了解了杜军的情况后说,如果情况属实,企业应当为杜军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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