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四川省针对社保欺诈行为建立行刑衔接制度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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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对真相进行隐瞒从而制造虚假的证词,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非法的渠道修改自己的工伤鉴定结果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职工已经失去工伤保险资格家属继续领取工伤保险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