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缴费下限低至2977.45元
兰州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缴费下限低至2977.45元
据兰州有关部门获悉,随着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59549元)的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77.45元,上限为14887.25元。
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下限为2977.45元: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确定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按300%缴费基数封顶。
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9元,较2015年度的54454元增长了5095元。据此,2017年度兰州市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77.45元即(59549÷12)×60%,上限为14887.25元即(59549÷12)×300%。
三大险种个人缴费比例各有不同,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中,前三者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后两者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是不缴费的。目前,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8%由个人缴纳,这个比例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国企、外企还是私营企业。但是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职工,缴费基数却不相同,缴费基数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总的来说,工资收入水平高,缴费基数就高。
举例:从今年1月1日起,一名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个人每月最低要缴费238.20元(59549÷12×60%×8%),较上一年度最低缴费217.82元(54454÷12×60%×8%),每月多缴20.38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若按照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缴费计算,今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每年10890.8元(54454×20%)调整至11909.8元(59549×20%),每年多缴1019元。
二、医疗保险: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
同样以一名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每月最低要缴费59.55元(59549÷12×60%×2%),较上一年度最低缴费54.45元(54454÷12×60%×2%),每月多缴5.1元。
与此同时,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参保享受同等待遇,这类人群在缴费时,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一名普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其每年要缴费3215.65元(59549×5.4%),较之前的缴费2940.52元(54454元×5.4%),每年多缴275.13元。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最新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2%下调至0.7%,职工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因此,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每月最低要缴费8.93元(59549÷12×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