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将不再被允许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在这封关于社保转移的公开信里,社保局传达了国家有关社保转移的基本政策,并强调了转保比退保的优势所在,转保的操作规范。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将不再被允许。针对广大参保人员和众多本地宝网友的疑问,我们搜集了大量官方信息和有关社保局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以下,我们将对《暂行办法》进行一个全面解析。
1.《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入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
2.《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办理退保手续?为什么? 从2010年1月1日起,将不可以办理退保业务。《暂行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暂行办法》出台后,将不允许退保,只能转保。那么《暂行办法》规定后,参保人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呢? 不会的。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体现在:一是养老关系随人走,在那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共济基金,转移的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三是转移接续办法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干,养老保险还可以和新农保相衔接。
5.《暂行办法》出台后,转保和退保比,有哪些好处? 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帐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6.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怎样的比例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纳时间计。
7.参保人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人群,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8.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可以由下列四个步骤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 跨省流动就业,办理转移手续程序如下,大致需要45个工作日: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0.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在各地转移接续,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参保人员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待遇偿付、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信息的统一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行政经费按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不在社保基金中列支。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有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社保基金征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存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均统一记录在案;参保人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查询系统,输入本人的身份信息后,可即时查询本人的参保资料。
11.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首先,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其次,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最后,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向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深圳社保经办机构街道转移函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保险资金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2.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出具转移函,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13.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4.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 可以保留。 【备注】:本地宝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本地宝“深圳社保”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