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IPO公司来说,社保欠缴会造成多大的影响?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这个现象其实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纵然全民社保的进度不断的在加快,但是依然会有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成为漏网之鱼。其实社保问题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很有可能是致命的,尤其是对于一家拟IPO企业。
近几年来,除了每年都会突袭而至的“社保审计”,证监会的一双厉眼也是越来越亮,他们对于拟IPO公司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审核趋严,在IPO进程中,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常要求拟IPO公司提供三年一期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并要求尽快开始依法缴纳,对于此前欠缴的部分可能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上市之路艰辛,各位创业者切记要守规中矩,千万不要做“冒险踩雷”之事。
对于大部分的拟IPO企业来说,员工社保一旦出现了问题,的确是他们在审核过程中一个不小的阻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一起来分析一下——
- 典型反馈问题
在证监会对拟IPO企业进行审计的时候,以下几种情况是最需要关注的
1、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披露报告各期发行人员工总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实际缴纳人数和未缴纳比例。
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釆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
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从IPO角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后果?要缴纳到什么样的程度?
证监会在对绝大多数拟IPO公司进行审核时会提出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反馈问题,尤其在创业板IPO审核中,几乎到了每家必问的程度。券商和律所作为保荐人和法律顾问,必须真实、准确且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披露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反应出以下问题,则可能被否:公司员工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欠缴金额对当期业绩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欠缴可能引发重大纠纷或行政处罚。
- 除可能造成IPO实质性障碍之外,未足额缴纳社保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可以见得,欠缴可能面临的处罚很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次月补缴时需要多缴纳10%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能遭受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强制担保、扣押、查封、拍卖资产的不良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该法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后者是《宪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我们的权利。说的难听一点,不缴纳社保,是违宪。
- 社保管理其实很简单
说到违法,违宪,这个话题你也无法再忽视下去了。毕竟法律条款摆在这里,创业者都不想因为社保而耽误了企业的上市进程。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企业本意是要按规定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也难免遇到因增减员事务繁杂或HR失误等因素导致的员工社保漏缴断缴等问题,这样的问题一旦发生,也很有可能给员工带来利益上的损失,最重要的是,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类似缴纳社保等人工操作的事务性工作上投入大量的成本和精力,也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所以,当拟IPO企业遇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这事儿,就好解决了。
人力资源平台的优势在哪里?他们为什么能为这些企业带来高效安全的社保管理服务?就拿轻松保的社保管理服务来说,与传统的社保服务相比,如今的互联网模式下的社保管理是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的高信息化、数据型产物,既考验处理社保服务的专业能力,又讲究社保产品的商业逻辑思维及大数据价值的承载功力。
就目前看来,轻松保的社保管理业务已经实现了全面在线服务,采用首创电商购物式的社保管理平台,通过人机互动,能够提升操作部门45%的工作效能,解放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核心工作中;另外,轻松保的薪酬管理服务,还能全程处理薪资计算、保密代发、个税申报等工作,同时为企业设计并提供合规化薪酬管理方案,整体降低企业成本51%,提高员工薪酬18.8%。
从安全性来看,轻松保开立了社保、公积金专管账户。客户的社保、公积金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直接进入银行专管账户。客户资金统一归集于招商银行,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招行提供全程资金和业务数据信息匹配和监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并且,用户选择轻松保的外包行为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一种合规合法行为,合同条款由专业律师拟定,文件合法、有效。轻松保优选在国内具有顶尖规模和强劲实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作为法律合作伙伴,有效保障平台客户的利益。制定客户信息保密条款,严格遵循客户意见处理办法,及时响应、妥善处理。
近几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互联网+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业也在技术的助推下升级发展,社保管理服务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为拟IPO企业规避了所有社保断缴、欠缴、漏缴以及未足额缴纳的风险,真正意义上抓住了市场痛点,解决了这一类企业的需求,也推动了整个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发展。
小百科:
1、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要继续为其足额缴纳社保?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三类:
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
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
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退休返聘之所以不需要缴纳社保,主要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
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农民为参保主体的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一部分、集体补一部分、政府贴一部分的筹资模式。
根据目前IPO审核的口径,拟IPO公司中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及“退休返聘”的职工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证监会不会因以上人群不缴纳社保而否决IPO申请。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仅与基本医疗保险对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与基本养老保险对应,新农合、新农保不能覆盖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因此,员工已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是否能够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3、用工未满30日的新员工及实习生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出具承诺函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亦可作为解释拟IPO公司欠缴情况的说辞,笔者认为并不可靠,因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出具的承诺效力不同于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仍存在因此涉入劳动争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