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
日前,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政策法规宣讲会在东莞理工学院莞城校区举行。“‘同工同酬’不包含福利”,“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冯健毅讲解了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关于劳务派遣的一些焦点问题。
焦点一:同工同酬
货币形式房补属“同工同酬”范畴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同工同酬”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而具体怎么算是同工同酬,不要说普通市民,很多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自己也不清楚。冯健毅说,“同工同酬”中的“酬”指的是工资总额,但不包含福利。“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
“工资是指以货币化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和,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等”。冯健毅同时强调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
另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东莞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且必须是以用工单位而不能是劳务派遣机构,否则用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焦点二:“三性问题”
辅助性难界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对于辅助性的界定,存在颇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冯健毅笑称,“有的用工单位的老总,为了规避法规,在界定辅助性岗位时,除了自己之外,包括副总都算作辅助性岗位。”
不过,冯健毅说,在最新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权力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类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三性”,劳务派遣用工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无需同时满足。
焦点三:劳务派遣工比例
比例小企业担心招不到工
冯健毅还透露说,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最新的相关动态,很有可能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对于这项规定,很多劳务派遣企业表示压力很大。一位在东莞做电脑相关配件的企业HR对记者说,他们单位总用工数有2000人,劳务派遣工超过了总用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是以后如果要求只能是10%的话,不知道以后的用工怎么办。
而劳务派遣机构则更是着急,如果限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只能是10%的话,势必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下降,意味着他们的“生意”大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