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已经结束,你是不是忘休年假了?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休假工资的劳动争议。
基本材料:
2013年8月1日关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
而酒店则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关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关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裁决酒店按照关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在已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 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社保君提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很多员工对于自己本年度能休年假的天数也是稀里糊涂的,社保君觉得很有必要给大家好好上堂课。
案例二:新入职员工年休假
案例二:小白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那么,小白能休几天的带薪年休假呢?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案例解析】小白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小白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小白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白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温馨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案例三:离职员工年休假
案例三:小黑在A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小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小黑在单位工作了300天,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小黑离职时还有几天带薪年休假呢?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案例解析】小黑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小黑折算后的年休假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