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1、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新模式,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建筑业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那些企业?
答: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哪些人员?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7、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缴费的银行帐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8、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施工期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备案,以确认或变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9、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相应调整?
答: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10、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需要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2、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13、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5、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6、建筑业工伤职工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建筑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被认定属于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深圳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7、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1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9、违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21、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