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26日起推便民措施 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可异地
为进一步方便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上海市公安局坚持“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走路”的理念,将于2017年4月26日起推出两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全面推开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一)推出时间和服务对象。自4月26日起,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持本市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可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1)对系统无照片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2)对伪造、编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等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部门。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到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四)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须提供的材料。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五)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时限。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
(六)收费标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费用。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证。
(七)居民身份证丢失后申报挂失流程。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无居民户口簿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或居住证,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二、开展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邮政投递业务
(一)推出时间和服务范围。自4月26日起,本市外省市来沪人员在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邮政速递范围为上海市市内。
(二)办理流程。外省市来沪人员在办理身份证补领、换领业务时,可选择“直投”服务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确认身份证“直投”服务,并采集相关投递信息。身份证制作完成后,由邮政速递公司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投递信息将身份证送至本人,并收取身份证领取凭证和邮递费。
(三)办理须知。(1)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范围为本市;(2)上海邮政速递公司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寄递地址投递身份证;(3)上海邮政速递公司将电话预约上门投递,收件人凭身份证领证凭证收取邮件;(4)身份证领证凭证由邮政投递人员回收,并收取邮政费每件15元;(5)超时限而又无法联系到的申请人,身份证按程序退回公安机关,申请人凭领证凭证到受理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