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如何确定?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120%、150%;下浮80%、50%)。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5.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8.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
①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②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9.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该提交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的申请表;
②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②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③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④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⑥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