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如何保护已婚未育求职女性遭受就业歧视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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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生育保险并不是由国家和企业、职工共同负担,而是由企业单方负责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负责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统筹管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由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目前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选择拒绝招录代孕职工。
从实际来看,这一险种的执行情况也并不理想。云南省曾经做过一次抽查,1260份问卷中,只有42%的职工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30%单位没有缴纳,28%的职工不知道单位是否缴纳过生育保险。由于生育保险法律执行不到位,其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实施方式也极不规范,已影响到年轻的女性,甚至包括女大学生等高学历的青年劳工就业。
笔者认为,首先要确认国家对生育保险的责任。生育保险不能仅仅由企业来负担,而应走社会化的道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在荷兰,生育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当妇女怀孕时,风险则行状况。同时,企业如果因为婚姻、怀孕状况拒绝录用则违反《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求职者可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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