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独二孩政策致广州调整职工生育保险
由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去年广州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有5个月收不抵支,全年结余仅305万元。广州市人社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拟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办法)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新办法,现行生育保险5项待遇拟降至2项待遇,即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二级医院补助,男职工看护假、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改由用人单位负责;医疗费仅限分娩时产生的费用,产前检查不能免费,要个人用医保报销。现行生育保险平均待遇可达2.3万元,其中生育待遇可达3.2万元,而按新办法则分别降至1.9万元和2.1万元。
为何调整?
单独二孩放开险致基金收不抵支
据了解,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现有参保人数400多万人。现行待遇保障水平也是全国最优的,总体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次2.3万元(其中生育待遇可达3.2万元)。不过,由于大量外来工参保(目前已达138万人)且大多处于生育年龄,加上去年放开的单独二孩政策,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大增。
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介绍,去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有5个月出现收不抵支,当年结余仅305万元,几乎是历年来最低的一次。“这还是我们想尽办法控制的结果,如果稍有放松,可能就出现(整年的)收不抵支”。
另外一个原因即单独二孩带来的生育保险支付高峰即将杀到。“目前单独二孩中实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大概400人,但现有申报人数达到了3.2万人,预计下半年生育高峰要来临”。而据市卫计委预计,在未来3-5年,每年享受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的人数将达到1.2万—1.5万人,将对本市生育保险基金造成较大的支付压力。
鉴于此,根据省政府去年11月印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要求,在制定广州市的实施办法时,拟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怎么调整?
待遇项目砍掉3项 产前检查要用医保
广州现行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共5项,包括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新办法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只保留两项待遇,即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
对职工而言,男职工看护假(10天)并非没有了,而是改由用人单位支付看护假期间的工资津贴。一同改由单位支付的津贴还有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现行标准,上述三项合并约60天的产假津贴支出总额为8600多元。这意味着这笔以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津贴,今后要转移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现行政策对生育医疗费的报销范畴涵盖参保人从妊娠期间及分娩后产假期间与生育相关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新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定为为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这意味着,产检费用今后将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按照新办法,今后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即个人需承担自费部分。
将降多少?
职工仅失去两项待遇+产检自费部分
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负责人强调,对于职工个人而言,新办法真正导致的待遇降低仅为失去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两项待遇,以及产检时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的部分,总体而言影响并不算大。按新办法,总体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次1.9万元(含流产),如果是单纯生育的,可享受待遇为2.1万元,仍居全国领先地位。
而且享受新办法待遇的条件也更具人性化。首先是享受待遇的条件门槛降低了,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用再受参保累计满1年的限制;同时,为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开辟了享受“更高待遇”的通道,并且允许用医保账户中的个人余额部分支付。
此外,新办法还对未办理就医凭证等行为,也人性化地提供待遇保障。同时,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国(境)外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丧失用人单位依托人员等五类人群,此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也将其纳入其中。
关键词1:缴费
新办法详解
个人仍不用缴费 单位缴费基数有变
新办法仍维持现行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仍为0.85%,但缴费基数则由现行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改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关键词2:待遇条件
条件放宽 不受缴费满1年限制
按现行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现在参保;②在广东省内累计参保满1年;③男女双方同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新办法则有所放宽,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
只不过当职工累计参保年限未满1年时,职工个人仍照常享受待遇,但对参保人单位的结算则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且报销比例要打八折,即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
关键词3:产前检查
12周开始即可办就医凭证
生育保险待遇中医疗费是大头。新办法将医疗费支付范围压缩至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换句话说,怀孕期间如果需要住院,比如保胎、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等将不在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产生的费用按照医保报销。
新办法明确,参保人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理就医凭证,而现行办法则规定要在16周之后。
关键词4:医疗费上限
仍维持上不封顶
广州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中,最有含金量的一条即产妇分娩“医疗费上不封顶”。新办法仍延续了这一规定,即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结算。为大额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提供了空间,且上不封顶。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主要是防止当参保人发生意外情况,产生的费用超过基金方面与医院的结算标准时,部分医院可能出现赶病人的情况。
关键词5:生育津贴
单位不缴费 职工待遇由单位承担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而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权益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新办法调整后,待遇的条件也更具人性化。首先是享受待遇的条件门槛降低了,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用再受参保累计满1年的限制;同时,为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开辟了享受“更高待遇”的通道,并且允许用医保账户中的个人余额部分支付。另外,新办法还对未办理就医凭证等行为,也人性化地提供待遇保障。想要了解更多保险资讯,获取更多保险优惠,请及时关注我们新一站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