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教师计划生育政策及城镇居民生育政策解读
华侨教师计划生育政策 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指的是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华侨教师计划生育政策如下,我们要先了解何为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所在的省份,即使夫妇是华侨,根据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妇还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等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合法的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下我列举5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归国华侨的计生规定!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