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求职补贴待遇的审核与支付指南
求职补贴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㈠申领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㈡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至18个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社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2.“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3.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证明》;
4.市级以上劳模持《荣誉证书》;
5.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6.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㈢下列人员不享受求职补贴:
1.已申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2.凭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㈣享受求职补贴标准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为补贴基数,补贴总额最高为补贴基数的6倍。
㈤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请次月底前将补贴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贴单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