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各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有两种:一是为公职人员单独实行一套专门的养老保险计划,一是进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辅以补充养老保险。但总体来看,后一种情况——即建立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制度,是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近二十年,一些原对公职人员实行专门制度的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改革,普遍将公职人员纳入了统一的国家基本制度覆盖范围。如日本在1985年实行年金改革,将原先分立的公职人员共济年金与企业雇员及私营人员的厚生年金、国民年金融合重组,在统一的国民年金基础上,实行附加的共济年金。新加坡公务员在1986年4月以前实行退休金制度,但从4月1日以后,除几类人员外,初聘的公务员都被纳入了与雇员相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美国公务员养老保险过去一直单独立法,1987年开始实行新的退休制度,新制度规定新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包括三项内容:国民社会保险津贴,基本津贴及个人储蓄计划,其中第一项纳入整个国民保险体系,第二项的管理方式与私营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一样。
从待遇水平看,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比企业雇员优厚,客观上也就起到了稳定公职人员队伍、降低流失率的作用。具体办法是在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外,另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当然,对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设立专门制度的国家,养老金替代率一般也要高于企业水平。
从退休待遇构成看,国外公职人员的养老金虽然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在总体上待遇构成都是多元化的。如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部分组成: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到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加发的补贴额从每年1/12到1/5的年薪不等;符合条件的,遗属还可享受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