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展业考验养老保险公司管理能力
10月1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这对于刚刚处在起步时期的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利好。
首先,异地展业意味着,在承保能力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把业务拓展到全国任何一个城市。在传统企业年金业务拓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大规模的成本投入,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的建设、人员的雇佣、销售网络的铺设等费用,而异地展业可以最大限度节省费用,缩短时间,为养老保险公司争取业务和尽快盈利打下基础。
其次,允许异地展业为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竞争清除了障碍。国内养老保险公司都成立不久,分支机构十分有限。而银行、基金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却没有类似的地域限制,这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和银行、基金公司在相同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权利。异地展业得到许可,将为保险公司扫清这一障碍,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独特优势。包括丰富的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经验、扎实的精算技术、良好的账户管理与服务水平,与企业年金的投资理念相符的稳健的资金运用原则等等。
不过,异地展业也为投保人和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保险公司自身带来了不少难题。
首先,由于承保地点和展业地点的不一致,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打折扣,保单附加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比如保单的基本保全(投保人通讯地址的变更、加保减保等)、与保户的关系维护、定期的保险理财咨询、保单抵押贷款等等,都会由于地域的差异造成时间上的迟滞,严重时会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后期服务跟不上,会直接导致潜在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挖掘。
其次,异地展业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当地的市场秩序。目前保险公司的异地展业大都采取派驻常驻人员的形式,而由于内部管理水平的不到位和风险管控能力的不成熟,常驻人员往往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培训又不及时,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在所难免。这不仅会扰乱当地的市场秩序,还将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形象。
另外,异地展业还会造成保险监管的困难。其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尚未针对异地展业出台相应的法规规定,使得管理无法可依;其二,在异地展业的常驻人员不需要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客观上使他们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其三,由于地域差异以及监管不到位的存在,当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异地展业带来的服务质量下降、市场秩序混乱、监管困难等弊端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