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企业年金制: 退休可另领补充养老险金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06 |
阅读次数:3123
吉林省今年起正式启动企业年金制度。今后,凡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职工退休后除了能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到一笔可观的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建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今年,吉林省将推动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大企业首先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内部的待遇层次将被拉开,对企业贡献多的人、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知识分子退休后,都能享受到更好的待遇。
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费筹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4%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备案制,其制定的方案应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不得受理其年金业务。企业年金在员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放,不得提前支取。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按本企业的其他方式支付。
上一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