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保险新政:五措施体现公平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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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新政:五措施体现公平可持续 ——省人社厅负责人解读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的背景和意义何在?与之前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哪些方面更加惠民?
省人社厅厅长王建军表示,我省在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惠民性。此举不仅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打破了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更加公平和可持续性。
王建军介绍,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五大惠民措施。
措施一
缴费档次增至13个鼓励多缴多得
问: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保人群是哪些?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参保人缴费有几档可以选择?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
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措施二
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160元
问:政府和集体经济如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贴?
答:在政府补贴方面,全省各级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由以前的最高70元分别提高到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体现对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
答: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措施三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问: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这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是否有所体现?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这次制度合并,明确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事项。
为鼓励长缴多得,我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问: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措施四
鼓励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问:城镇职工死亡后有丧葬补助金,这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问:如何防止参保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为防止参保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保机构,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措施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异地转移?异地转移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问: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如何运行?如何对基金进行管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在基金监督方面,我省将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省还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