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助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清晰地勾画出未来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总的思路是通过对现有制度体系的整合优化来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改革发展目标。
打破基本养老金地区分隔的统筹状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前,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层次在省一级。并且,“省统筹”在不少地区还是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的阶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统筹。地区分割的局面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负担不均衡,发达地区是劳动力的输入地,人口结构年轻,财政负担轻,可以实施较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欠发达地区是劳动力的输出地,人口结构老龄化,财政负担重,只能实施较高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2011年,广东省企业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仅为5.9%,而甘肃省的实际缴费率竟然高达24.5%。形成了欠发达地区补贴发达地区的逆向制度选择。二是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余缺分化,基金结余与财政补贴双增长,导致基本养老金运行效率低下。在地区分割的格局下,各地基本养老金封闭运行,发达地区基金结余不断增加,欠发达地区基金收不抵支,必须通过财政补贴予以弥补。
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能够从三个方面改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一是调节地区收支余缺,避免基金缺口,减少财政补贴负担。从全国范围看,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是收大于支,基金累计结余不断增加。如果采取全国统筹,不会出现基金缺口,能够实现收支预算平衡,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并增值运营。二是降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降低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门槛,让低收入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参保面,提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赡养比,有利于基础养老金的财务优化。三是方便参保人员在地区间的流动,减少因工作地点变动导致的退保、断保情况,简化人员流动时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有利于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