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江苏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了
本月起,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昨天,记者获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企保”和“居保”两项制度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何时办衔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制度衔接
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新农保(注:江苏今年已将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整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参加“企保”,何时办理衔接手续?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果是男性,目前为60岁。
为什么不马上转,而是到领取时再转?该负责人表示,这是给参保者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有很多人就业存在不稳定性。参保者现在可能离开城市的就业岗位、不再参加“企保”,回到农村参加“居保”,但是仍存在过几年又回城工作、继续参加企保的可能性。如果参保者每移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而言很麻烦。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居保”和“企保”比较,无疑是“企保”待遇更高。如果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企保”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企保”里面领取待遇,把“居保”的权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具体怎么衔接? 两种养老保险可互转
一、“居保”转入“企保”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
要注意的是,2014年7月1日起,“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居保”待遇。2014年6月30日之前,延缴期间已享受“居保”待遇的,由企保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2014年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如选择继续领取“居保”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保”关系终止手续。
二、“企保”转入“居保”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
缴费年限咋算?
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不折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是由“企保”转入“居保”,“企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如果是由“居保”转入“企保”的,“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
如果有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那么,只计算“企保”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资金。
只能享有一种养老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企保”和“居保”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已领取的不能办转移
《意见》明确,2014年7月1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故封存的“企保”个人账户或“居保”个人账户,可参照相关规定一次性予以归并,并从归并之次月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省人社厅要求,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保”与“居保”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