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险创新突破 沪有望试点税延型养老险
记者近日从上海保险市场获悉,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金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就在上周,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透露,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在9月底前完成方案论证。
据悉,这样一个项目主要涉及到上海金融办、上海的税务部门、商业养老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论证。相关人士表示,这一项目的论证启动,将借鉴美国的401K特殊个人养老年金计划。
保监局:一旦确定上海将先行试点
保监局负责人称,目前的项目论证还处在初始阶段,类似“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产品在海外已经较为普遍,如美国的401K养老金计划、香港实行的强积金计划,虽然从项目论证到率先试点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确定下来,上海将先行试点,如果成功,会推广至其他经济发达城市。
不过,业内人士对这样一个计划何时能真正从理论付诸实践表示担忧。一家商业养老险公司负责人提出,这类养老保险制度一旦推出,无疑将推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和国外接轨,起到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针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制度尚未明朗,因此上海到底能不能真正启动、何时启动这样一个机制尚不得而知。
据了解,现在政府财税政策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
业内人士:上海项目论证关键在于税收政策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目前整个国家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程度并不高的情况下,像在上海率先进行国家养老体制补充的试点,是一个好事。但是事实上,项目论证的关键所在是上海要展开“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国家财政如果对此进行税收上的优惠,即现时免税缴纳,那么就要承担每年国家财政在这一块的税收损失;如果税收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无法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促进国内企业年金市场发展。
这对于国家财税是一个两难的抉择,而在对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的韩晓琴看来,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矛盾。表面上,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即期收入,但实际随着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积累和市场化运营,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政府财力的增强。
韩晓琴分析,在实际中,部分企业将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险形式投保到各人寿保险公司,这样,不可避免产生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此类性质年金在纳税上的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年金人身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则认为,公司缴纳的年金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办理的,不应该缴税。那么,鉴于这种情况,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她表示,在上海进行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研究项目,其目的是希望国家的税收政策能够给予这部分补充养老金制度能够实行税收优惠,因为在国务院第42号文件中,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是该文件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对企业代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美国模式借鉴有障碍
记者了解到,“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是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其的重心也是延迟纳税。这类计划允许雇主将年金报酬直接以税前供款形式存入雇员的利润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的账户中,一方面雇员的年金报酬免税,另一方面企业将供款部分列入成本降低企业税收。
据悉,上海正在论证的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体制,也将考虑采纳美国这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但一位税务部门负责人指出,推出个人税延型养老年金,在政策方面尚有两大难点:第一,401K需要的是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和牵涉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延迟收取甚至减免,这对税务部门意味着损失。而且,有关设计的细节内容牵涉到整个税收体系的重新组建,税务部门能否同意?第二、对于企业来说,401条款要求企业在员工账户上需要增加新的资金投入,这等于企业的成本将增加,企业是否愿意?
而其最大的难点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客观说来,如果没有税收上的延迟或者减免,是无法吸引到这些资金参与的。税务部门为企业年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是企业和个人参加类401K计划的内在动力。
名词解释>>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
即企业在为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时,在其缴费和获得投资收益阶段不征税,待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从其养老金账户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