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人均每月增加163元 ■最低每月增加30元 ■最高每月增加255元
27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西藏自治区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做出了安排。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终于出台,人均每月增加163元。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最高每人每月增加255元。
最高每月增加255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实施标准如下: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5元,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1949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2004年当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重点适当倾斜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实行调整,并重点向那些参加革命早、贡献大的老同志,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群予以倾斜。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批准退休的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增加30元;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上述相应标准调整后,有正高职称的再增加30元,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再增加25元;对此次按相应标准调整后养老金仍低于740元的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加30元。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关怀。
及时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避免虚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据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退休金所需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审批、备案工作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有效证明为准,并由负责申报的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负责申报的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及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已跨省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含2007年当年跨省安置,工资关系尚未转至各办事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别由自治区老干部管理机构、驻内地各办事机构负责申报,其原所在单位不再申报;区直驻格尔木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由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区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原单位负责申报。
据了解,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全区29080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均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5元,年人均增加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