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制度改革大事记
1991年:退休费统筹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文件要求,在企业缴费之外,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方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文件明确提出,劳动部和地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在筹资模式方面,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这一“未雨绸缪”的朴素设想,其实只是在现收现付制的框架下作出的一种修正。
1993年:统账结合当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重大决定。这是一种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1995年:个人账户试点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文件同时提出两套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选择试点。
1997年:统一缴费比由于各地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存,养老保险水平差异大,管理相当困难。同时,基金统筹层次低,调剂能力弱,挤占挪用现象盛行。1997年,国务院再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26号文”成为正式确立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框架的纲领性文件,延续至今。1998年:“老人”、“中人”、“新人”绝大多数省份以1998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分界之年。
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并业已退休的职工,被称为“老人”,他们将按老规定领取退休工资;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但在1998年之后退休者,被称为“中人”,他们将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但可获得适当的过渡期补偿;1998年后工作的“新人”,则完全按新制度施行。
由于转轨前退休或者参加工作的职工并未建立个人账户,转轨后一方面要照常支付其养老金,一方面又要在并不增加缴费率的前提下为个人账户作出积累,因此需要支付巨大的转轨成本。
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国家设立战略储备金机构,以巨额财政一次性注入启动资金,期望通过增值运营,应对社保支付的巨大缺口。同时,国家确定了以减持国有股支付养老制度转轨成本为目标的方案。
2001年:国有股减持和“做小做实”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此令推出后,股市大幅下跌,舆论归咎于国有股减持。次年6月,国务院叫停国有股减持,全国社保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失去下文。同在2001年,中央决定在辽宁试点“做小做实”个人账户,以“做小”来保证“做实”。即降低个人账户中缴费工资比例,所缴费用与统筹账户缴费基金分账管理,以确保个人账户真实积累。
由此,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联系被切断,现收现付体系被彻底打破,统筹账户的支付压力远远超出预想。改革背负巨大成本。
2003年:扩大试点“做小做实”试点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鉴于辽宁试点沉重的财政负担,黑、吉两省选择了财务压力较小的“补账户”模式。这一模式仅是真实基金积累制的“修订版”,仍具现收现付制的特征。
2005年:从11%到8%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之后,又一指明今后养老保险改革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思路被写入文件。文件同时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6年:试点再扩大,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运营9月,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12月20日,黑龙江、吉林、天津、山东、湖南、湖北、山西、山东、新疆等九个省(区、市)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将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部分的资金交理事会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