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自199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职工社保制度被进一步完善,从宏观来看推动了我国的全民社保目标,截止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官方首次明确“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首次提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该通知首次规定了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二是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此外,该通知还提出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开始全面推广,它第一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终极目标是个人缴费工资的8%,并首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2003年7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2008年底,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3461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3.2%。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2009年底,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年末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774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807万人。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年末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年末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569亿元。截止2009年底,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不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省级统筹”只是名义上的统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收统支,实质上仍是县(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