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今起可转移衔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人社部制定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规定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我市2012年启动单向衔接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2011年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群体。2011年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顺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我市实施的城乡一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比今年国家即将实施的“两项制度合并”超前4年。截至2013年底,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由2011年的制度全覆盖实现了人员全覆盖,参保人数达到302.2万人。
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壁垒,一直困扰着离乡务工人员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人群一般会在不同时间段缴纳两种养老保险,但年限和缴费不能累计让参保人十分纠结。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2012年底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转移模式为单向,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期间共有11.7万余名参保人申办。尚未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转移保险后,将按新标准缴费,并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
符合条件人员今起可办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行。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长足发展。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7月1日后,符合衔接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以有效维护个人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