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山西出台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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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得减免
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现已确定: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减免。
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后延缴费有规定
此外,这类人群普遍关心的后延缴费等问题也有了具体规定。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我省将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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