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青海省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10年来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0次连调,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西北和全国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此次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时间、对象及水平是:从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我省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56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36元,调整幅度达到10.01%。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
今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调整中“按缴费年限调整”的部分加大了权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加4元(去年为3元),充分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二是对退休高工的倾斜政策仅限于“高龄退休高工”。此次调整,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要求不宜继续向所有企业退休高工倾斜,但考虑我省高龄退休高工养老金仍然偏低,对高龄退休高工给予了适当倾斜。
三是继续对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今年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20、40、60、80元,与2013年调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
四是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在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6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通过10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较2005年增长177.33%,年平均增幅12%。同时,通过向特殊群体的倾斜照顾,使不同群体之间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得到更多的照顾和实惠,其基本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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