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加缴费档次
国家通过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近日。江西省人社厅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江西省正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更为公平,城乡缴费档次统一并且增设,缴费补贴增加,户籍迁移不影响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加缴费档次
《实施办法》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且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同时,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此举既赋予了城乡居民平等的选择权,也为有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缴费选择。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从缴费100元给予30元补贴起步,对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
同时,《实施办法》将原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发办法调整为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