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18.5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上调
3日,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锦州市约有18。5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市内企业退休人员约12。3万人,锦州市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执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2010年春节前发放到位。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