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离退休任运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往往会出现各种状况导致重新审核要重新办理。这个时候班里人就需要带上相关资料去社保局重新审核养老保险资质。
以下是养老保险待遇重新审核的办事流程。
(一)重申对象:
由单位或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待遇重核:(1)已在社保局享受养老待遇,并对我局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2)收到社保局发放给本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之日起尚未超过60天。二、重核类型及所需材料(一)申请重核个人历史基本信息(如视同缴费年限、档案标准工资、特殊群体建账参数、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职称类别、军转标识、个人身份、待遇标准、用工形式、职工岗位、特殊工种经历等)的,所需材料为:
1.单位报告(社会申报退休人员提交个人申请)
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待遇重核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重核的原因,重核项目,文件依据,重核要求等。
2、《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
如申请核定特殊工种经历,需一并提交《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申报表》;如需改按特殊群体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则需同时填写《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
3、档案原件及参照《审核历史信息办事须知》、《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办事须知》、《变更历史信息办事须知》及《重核历史信息办事须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有单位管理的人员的所有复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标明“与原件相符”。
(二)领取待遇后才申请基金转入,需办理确认及重核待遇的,所需材料为:单位报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提供个人重核申请表)、《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原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原件、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如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局,但由于在申报养老金时没有如实反映,已在我局领取养老待遇的,则需由个人到最后参保地申请转入,最后参保地同意转入后,将在我局已领取的待遇退回再办理转出。
(三)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所需材料为:单位报告、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须知》所需材料(如补缴申报表、合同、工资单等)、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申请补录或更正实际缴费记录的,须提供原缴费明细或花名册。
(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所需材料:
《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申报表》(所在单位或医院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鉴定医院属于本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病历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重核死亡待遇(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所需材料为:单位报告、《死亡待遇核定表》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佐证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与供养人关系、生存证明及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证明,如被供养人是已满16岁就读普通中学的学生,还需提供在就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