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新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江西省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后机关单位人员本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工资4%缴纳职业年金,此外,“老人”、“新人”的养老金发放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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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人员按照工资的8%缴费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公务员可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机关单位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单位人员按照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
江西省此次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将为机关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单位缴纳单位工资总额的8%,员工缴纳本人工资的4%。员工退休后,可按照职业年金累积的情况按月领取。
养老金发放将按照不同方法进行
改革后,养老金发放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法进行。
1.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原有的标准和待遇发放养老金;
2.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现行办法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可领取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3.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将采取过渡方式发放养老金:在10年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业年金,下同)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
4.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若干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转移分两种情况
改革后,养老保险转移和接洽分为两种情况:
1. 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单位之间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 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