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补偿标准
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可能需要被征收开发,由此出现了一批特殊的农民,称为“被征地农民”。所谓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农民被征地后会享有一定的金钱补偿,同时在养老保险的缴纳,养老金的发放上都存在一定的优惠政策。那么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是多少?一个月可以发多少钱呢?在了解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对被征地农民的统筹级别进行规划。
被征地农民统筹规划:
(一)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征收土地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方案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四)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六)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七)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依照上面的统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见下:
(一)完全失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记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 15 × 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计发月数
(二)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计发月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