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基础养老金和低保金可同时领取
本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和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待遇叠加享受。已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本月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再作为家庭收入扣减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待遇。
日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有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问题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本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和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待遇叠加享受。已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本月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再作为家庭收入扣减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待遇。也就是说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待遇彼此独立,可分开单独享受。
本月起,我市还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市政府适当增加了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如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由现行的65元提高到7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由现有的65元提高到85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由现有的70元提高到90元。
【问题选登】
问:我是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今年50岁,当年响应政府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在参保时能享受到额外的补贴吗?
答:自今年7月起,您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额外享受30元的缴费补贴。
问:去哪里办提高我的缴费标准?
答: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办理变更信息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包括《变更申报表》、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问:我是外来在厦职工,在厦门缴养老保险不足15年但快到退休年龄,希望在厦门继续交够15年养老保险要怎么办?
答:外来人员从1999年7月起至达到退休法定年龄,在厦门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及以上的,可以到社保中心开具缴费证明后到地税部门办理个人参保手续,等缴费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