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仍有部分留存 待全国统筹解决
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本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在年内完成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
“省级统筹只能缓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特别是农民工,跨省流动性非常强,养老保险一日不全国统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转移难。”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则认为:“以后可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省级统筹是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
争议留存比例
一位参与《办法》征求意见讨论的人士透露,“争论比较激烈的就有统筹基金转不转的问题,也就是单位缴费转不转?转多少?以及具体操作问题,其实还是利益调整。”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8%作为个人账户资金。
按照今年2月份《办法》征求意见稿,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对于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也就是说,假设统筹账户中有20元,其中12元可以由本人转走,剩下的8元仍将留在原地。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障碍主要还是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转移问题,如果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就意味着以前交了三块钱,但转走的是一块,而这次明确单位缴费的一部分也进行转移,虽然没有没全转完,但是大部分转走了。”褚福灵说。
实际上这个留存比例还涉及到另外一个群体,就是也被纳入《办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由于没有单位缴纳统筹基金,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按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其中的8%纳入个人账户,另外12%计入统筹账户。
如果这些个体工商户选择去外省经营,也将同样面临养老保险转续问题。按照征求意见稿,统筹基金转移比例为实际缴费工资数的12%,那么这些工商户自己缴纳的统筹部分可以全部转走。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暂行办法,只是提到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比例是否按照征求意见稿来,近期会出台细则说明。”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如果都转走,可能在征收地会有一些惰性,征收积极性和力度会减少。整个政策制定是多方利益博弈,兼顾多方面关系。”褚福灵表示。
全国统筹是长期目标
“养老保险改革如此艰难,说明社会保障改革必须有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把各个群体单列出来,各搞一套养老制度,地域分割,既不合理,也无法赢得理解和认可。”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位研究员告诉记者。
人社部在2008年就表示:我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将来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做准备。
“有些观点认为,统筹层次应该一步到位,达到全国统筹谈何容易,现在省级统筹还没真正完全实现,具体操作很复杂。”褚福灵说。
很多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把社保由“地方粮票”变成“全国粮票”。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遵循‘先易后难’的路径展开,从阻力最小的地方开始。”前述人社部研究员告诉记者。 2009年底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这样可以从根本上磨平省内市、县之间的利益分割,解决省内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省级统筹预定今年年底实现,但有一些地区还是县级统筹。现在转移接续就是一种很好的开端,也就是大一统的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全国风险共担。”褚福灵分析。
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希望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因此,现在通过的《办法》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