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保险转入细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导读】:北京出台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细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养老险转入京出细则 实际缴费年限以转移后记录为准 个人账户可累计
本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实际缴费年限以转移后的记录为准
记者:陶颖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陶颖)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以转移手续后的记录为准,而个人账户资金将累计转入接续。记者今日获悉,本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表示,该办法适用于在京参保缴费,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
明确两类缴费年限计算
外埠转入参保人的退休核准手续中,主要明确两方面: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将含从外埠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转入本市,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所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
同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中,将明确体现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并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二是明确视同缴费年限,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中该职工参保缴费的记载以及职工本人档案的记载,确认参保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将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转入将累计
该办法表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按照该职工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
对于从外埠参保缴费的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都记入在京接续参保的个人账户中。并且,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外埠户籍职工在京退休后,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补充说明 去年起符合条件将补发养老金
根据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及在本市退休核准手续的外埠户籍职工,都按以上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名词解释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