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呼吁市民关注养老保险权益及时投诉
【导读】:社保频道提供社保局呼吁市民关注养老保险权益及时投诉有关的信息,近期,部分媒体对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了追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局认为市民关。
近期,部分媒体对“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展开了追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局认为市民关注“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是件好事,有利于普及社保法规知识。我局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一、社保部门有义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依法处置,是我局的法定职责。但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的方式,一是根据员工的投诉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只要员工投诉的企业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二是采取随机抽查;三是每半年开展一次社会保险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由于我局稽核人员不到二十人,而我市参保企业达到三十万家,监督检查的辐射面还是比较窄。因此,需要广大参保人积极配合,关注自身利益,对企业的侵权行为举报,才能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参保人的举报要及时,如果超过法定的期限,社保部门即使发现了也因无法律依据而难以查处。
目前,深圳发展银行的上访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十多年少交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我局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在此,我们再次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请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我局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不过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虽然还存在诸多问题,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路,应当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市社会保险发展的初期,多数企业和个人缺乏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当时的社保工作人员走街串巷宣传社会保险知识,却常常被拒之门外。即使现在,仍有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拒不参加或随意放弃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如以往每年近百万人的退保。我们希望人人参与社保,人人享有社保,但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保意识的普及还需要一段过程。参保人已经关注到自己有没有社保的问题,但往往对企业是否按工资总额缴费缺乏关注,没意识到缴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养老待遇的高低,关系到退休待遇好不好的问题。我们也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企业、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形式。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既是每个公民的权益,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能只要求享受权益,而不承担义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也就是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义务,也是个人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以不了解社保政策法规等理由,而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有关报道称,深圳发展银行十多年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对此毫不知情。我们认为,如果年轻的员工暂不关心养老问题,那么临近退休的员工总不可能不关注,如果不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又怎么能把全部责任推给他人。
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因此,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双方会形成默契。目前,我市处理的有关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大多属于当时工资待遇较好的企业与个人,他们当时拿了相对较高的工资奖金,却没有履行按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必然影响法定权益的享受。
四、所有法律法规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时效的规定
所有法律法规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是督促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因时间相隔太长而难以处置,也避免将小问题拖延变成大问题。目前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追缴两年,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如果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1、违背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
如果对历史欠费按照原有的工资水平进行补缴,只收利息,补缴后就能提高现有的养老待遇,实际上是对现有正常缴费人员不公平。比如,1995年我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是1023元,当时的缴费比例是21%,企业和员工要交194元。如果当时没有缴费,现在补缴也只是194元加上利息部分,而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3894元,194元还不到工资的5%。意味着补缴比正常缴纳的实际负担要低得多,这样就会引导参保人在职时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在若干年退休前才通过补缴来领取或提高养老待遇,对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造成冲击,影响巨大。
2、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原则。社会保险是在职缴费来抵御退休后工资收入灭失的风险。如果允许补缴而不是要求实时缴纳,那么就意味着参保人可以在退休前评估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补缴,这种行为更像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投保行为。由于社会保险在快速发展中,其政策是不断调整的,允许补缴实际允许参保人规避了政策调整的风险。当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时不参保,现在政策允许转移才补缴;以往国家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主要与退休时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本人缴费高低影响不太大时不足额缴费,现在国家计发办法调整后待遇与缴费挂钩时再补缴,凡此种种都是违背养老保险规律的,同样是对正常参保人员的利益的损害。
3、取证及实际操作困难。法律规定企业保存工资报表等原始凭证义务的时间是有限的,时间一长补缴追缴就难以找到凭据。另外,时间一长,有些公司已不存在,也增加补缴追缴的难度,增加社会争执。
五、社会保险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的政策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比如:
(一)社会保险强制性需要增强。个人和企业欠税,可能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企业以降低经营成本为由,采取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虽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个人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则完全没有约束。因此,在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的依赖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尽管我们不断的加强监管力度,但还是不能做到标本兼治。对此,我们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增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二)政府监管责任应更准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确立了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按月申报的征收制度,以期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社会保险机构资源的现状、信息化技术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还使得各界对这种工资缴费制度的合理性和存在的社会根基存在质疑。我们认为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社保政策对我国养老保险层次的模糊设定、对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规定的不合理、不确实际以及对行政监管的过高估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
1、管好基本。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从国家的立法原意来看,国家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个人建立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此,政府应设立一个固定的、体现社会平均水平的缴费基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员工贡献的多少,来建立有差别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还权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属企业工资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工资的监管也仅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管。对此,我们认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完全可以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不必将不属于政府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即“管区间”不“管点”。
3、增强可操作性。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应按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缴交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当月的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但企业工资发放形式的多样,变动频繁;社保稽核法律程序复杂、要求细致,如要对企业所有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和参保工资进行核对,由于我市现有参保企业30多万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650多万人,庞大的参保基数和复杂的法律程序也决定了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果只“管区间”不“管点”,将极大增强可操作性。
总之,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基数进行监管,理据不充分、操作性不强。政府的监管应该是“管区间”不“管点”。管好下限,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管好上限,防止企业偷、漏、避税。
对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我们将在下一阶段开展专项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在此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广泛关注,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