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那些?
凡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定点医院就诊后,可以按照规定报销一部分医疗费。但是,在报销之前需要了解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范围是什么,需要哪些报销资料,有什么时间规定。
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300元起付标准(不含村卫生室),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当年度个人累计报销金额不足300元的结余部分可抵冲下年度起付标准。门急诊及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报销,全年累计封顶为105000元;一年内发生的政策可报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累计超出8000元(上年度浦东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部分按70%比例大病减贫(大病保险),全年累计封顶为100000元;门急诊、住院、大病减贫(大病保险),全年合计最高限额205000元/人/年。
政策范围内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列表如下:
各级医疗机构 |
村卫生室 |
所在地社区中心 |
区属医院 |
市属医院 |
门急诊报销比例 |
80% |
70% |
60% |
50% |
住院报销比例 |
—— |
80% |
75% |
50% |
(二)门诊大病范围: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尿毒症透析和重症精神病。
(三)未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直接至区、市定点医院就诊及未经镇合作医疗事务所审核备案跨定点社区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有特殊情况在本市非定点公立医院就诊费用按照25%比例报销。以上三种特殊情况同时不享受大病减贫。
(四)镇保人口选择参加合作医疗门急诊统筹,只享受合作医疗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住院(含门诊大病)享受镇保医疗费报销待遇。镇保参合人口门急诊费用结报,必须剔除账户支付等已支付费用。
(五)参加合作医疗人口不能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期间一经发现有城镇医疗保险或在参保期间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以医疗保险网信息为准),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且不退还参保费用。已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因故中止城镇医疗保险,可凭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退工单、村委会证明、城保封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当年度三个月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无缝衔接,不及时参保者在无保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合作医疗不予解决。
(六)浦东新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和医疗项目报销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及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料和时限规定
已开通合作医疗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信息系统结算支付。未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事后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必须提供新农合社保卡、医疗费发票原件、病历记录、医疗保险清单、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各镇指定的银行活期存折等材料。分娩结报应另附计划内生育证明,结婚证原件、生育证明(三联单),出生证(绿色的本子)。意外伤病人和特殊诊疗费用等应另附异常支付调查审核表。未实时结算的医疗费发票必须在30天内到所在镇合作医疗事务所办理报销手续,年底发生的医疗费发票最迟不超过下年度1月10日,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