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青海成国内第一家实施以来分级医疗制度城市
青海省的分级诊疗改革至今年10月1日,已满一年。一年的成效,得到了国家卫计委的肯定。
分级诊疗新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
贯彻三中全会精神,青海走在了前列。10月15日,青海省卫计委主要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青海省把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作为进一步深化医改的重要手段来抓。2013年9月25日,青海省政府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四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青海省分级诊疗制度运行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与2012年同期相比,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人次、医保基金支出呈现“两升两降”: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和医保基金支出比例分别下降了3.5%和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上升了10%和6.5%。
以尖扎县为例,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以来,县转省病人643人,乡转县665人,省转县137人,县转乡345人,实现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目的。群众就医习惯逐渐发生转变,基层服务能力逐步得到增强,进一步推动了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
特殊群体有例外:今年2月20日,省政府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
《意见》规定,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务工人员、就读大学生、0至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异地居住人员,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规定执行;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以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辖区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诊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或三级医院就医。
《意见》完善的政策还包括,对各地不同级别医院的转诊率进行了调整;对需转入下一级医院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医院免挂号费,取消医保起付线,并优先安排住院治疗;实行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
双向转诊很简便: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是个三级乙等医院。
10月14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消化介入科病房,这里每个常规病房住三到四个病人,过道内还放有两张病床。随处可见医护人员忙碌的身影。
医务科主任王运利告诉记者,他们医院带5家分支基层医疗机构组成一个医联体。今年1至9月,该院从下级医疗机构共转来234位患者,医联体转来的可直接住院,不用挂号,治疗稳定后还可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医院为此专辟了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消化介入科医生焦峥说,转诊来的病人有化验单,初诊确诊时间近,治疗起来更有针对性。他们开展不了的业务还会往上一级医院转诊,手续十分简便。
据悉,患者病情稳定后再转回原诊医院,既节约了病人的医疗费用,又提高了医院有限资源(病床、医护人员等)的利用率。
监管措施有六项:青海省采取了六项监管措施,为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
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明确转诊审批责任;将全省一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率按三个区域进行划分:西宁市、
海东市为65%和20%;海北、海南、海西州为70%和25%;黄南、果洛、玉树州为80%和35%;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对使用量大、适
用范围广和价格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省级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对使用量小且价格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价;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
诊程序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原则上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医保定点机构资格。
引进第三方评估
青海省医改办副处长张守顺告诉记者,2012年青海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进行了综合改革,今年,国家把青海省39个县70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青海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一次性解决县级医院编制问题,人员增长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编制50%,同时增加了这些医疗机构经费。青海省75%的财政用于民生,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达到76%,体现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也为分级诊疗夯实提高基层医院服务能力打下了基础。
为了使分级诊疗制度更加科学,目前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已在指导各地各级医疗机构整理分级诊疗疾病目录,明确双向转诊的技术标准,探索研究分级用药、分级定价、分级支付的措施和办法。同时,省医改办正在委托第三方开展分级诊疗评估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预计年底能出结果。明年还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群众改变就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