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为规范淮北市转诊转院就医行为出台医保新规:城镇医保实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制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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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淮北市转诊转院就医行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保障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淮北市实际,市人社局决定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制度。淮北市转外就医人员,原则上均需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就医。通过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均视为已登记备案,报销比例按现政策规定执行;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外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持本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和相关材料,在15日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转往自已选定的外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外转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0%;外转为非定点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凡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介绍,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外转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参保人员持本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二)医保工作人员逐项填写齐全《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一式两联。(三)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表》到外转医院就诊,治疗结束后提供报销所需资料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在外转前15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淮北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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