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调整形势发展需要
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以适应医疗保险发展形势的需要,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此次调整中,新生儿童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孕28周以上未出生的婴儿,提供准新生儿母亲《孕妇体检证明》、户口簿和准生证的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出生次年后(或所缴费用对应待遇期满后)以未成年人身份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参保截止办理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为保障连续享受医保待遇,准新生儿必须连续缴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未进待遇期发生死亡,其家属可到市医保申请退费。准新生儿和出生三个月内参保新生儿,无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三个月。取消《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新生儿童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方面,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大病起付标准(1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18000—58000元(含58000元)之间的按60%报销;58000元以上部分按65%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方面,将同时具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居民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调整为对应级别的城镇职工医疗机构的相应标准。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