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创新药品的医保结算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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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创新药品,是指2009年后江苏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控股合作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生产,上市销售1年后的化学药品1.1类、生 物制品1类、以及中药和天然药物1-5类且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医保的创新药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乙类药品管理,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省辖市医保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创新药品在医保目录调整时优先纳入目录。
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省人社相关部门递交证明材料,省人社厅、省药监局和省物价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将符合条 件的创新药品通过谈判确定纳入医保,但医保结算价将明显低于企业自主定价;统一商定创新药品的支付限定范围;商定过度医疗防控措施。
探索建立创新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创新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和生产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医保结算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纳入医保的创新药品必 须严格限定支付范围,对临床超范围使用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对于新纳入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品,相关部门会加强其使用情况监测分析,对医保基金使用多的有重 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改精神的重要举措。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 上,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杠杆作用,将创新药品纳入到基金支付范围,对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用药水平,提升基金使用效 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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