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深圳率先制定医疗相关服务解决市民看病难问题
看病扎堆大医院、医疗机构优秀医生不足……对于这些“看病难”的问题,深圳将率先制定统领医疗服务全局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保障。
26日,深圳市人大和市卫计委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会上,此次《条例》最大的焦点莫过于医生多点执业。据悉,深圳将从法律上保障医生多点执业的权利,执业范围中也不再有第一执业地点的限制。
财政投入
1、卫生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8%
为确保群众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推动医疗服务向普惠、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 8%,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解读: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说,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是基本医疗服务实现普惠性的基础,《条例》以确定的财政投入比例规定,确保医疗服务事业财政投入目标的实现。
与国家平均水平和国内其他城市相比,深圳之前的财政投入比例偏低,制约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卫计委的统计,2009年-2013年,深圳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3.8%、3.4%、4.9%、6.6%和6.2%,低于8%的比例。而与其他城市相比,卫生支出的比例也明显偏低。“比如2011 年,广州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5.7%,成都为5.8%,西安为6.8%,厦门为7.9%,杭州为8.7%,哈尔滨为18.3%,济南为7%,而深圳只有4.9%.”许四虎说。
多点执业
2、医生不再有第一执业地点限制
医生多点执业是深圳医改重点的方向,早在多年前,深圳已试点医生多点执业,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而医生多点自由执业的方案也在2013年9月被撤回。
此次《条例》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生,应当向深圳市医生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解读:深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说,此次立法的突破在于医生执业不再有第一执业地点,从法律上保障了医疗机构和医生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在深圳注册的医生,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但是,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生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虽然在法律上保障了多点执业的合法性,但陆钰萍坦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问题,“多点执业能不能实现,仍需要看医疗机构与医生之间的协商。”不过,立法上的保障契合了未来医改的方向。
记者发现,即使不再有第一执业地点的限制,但医生与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合约或劳动合同时,多会受到医疗机构的限制,大多数公立医院医生仍是“单位人”,“单位人”要不再受医疗机构的制约,必须先跳出体制。而在按岗位管理的港大深圳医院,医生与医院签订合约时,医院明确规定医生不能多点执业。相对应的,《条例》也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多点执业方面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此《条例》的规定对改变目前多点执业的现状,尚未有实质性举措。
分级诊疗
3、超门诊接诊标准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而且普通门诊按照预约、挂号的顺序依次就诊。急诊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安排就诊次序。二级、三级医院的专家和专科预约挂号,应当优先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转诊的患者。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依据门诊医生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门诊医生接诊量标准安排门诊医生接诊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以上一次罚款金额两倍的罚款,最高可处以 10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解读:陆钰萍说,为了解决患者看病扎堆大医院的难题,实现分级诊疗,《条例》并没有出台一些强制性的措施硬性规定患者首诊去社区,而是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引导,“比如按医疗机构的层级,逐级提高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费比例,引导居民分级诊疗等。”她表示,此次关于分级诊疗方面还是比较谨慎,若强制性推进的话,社会民意不会支持。
医疗责任保险
4、医院购保险可有效转移风险
按照《条例》,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而且医疗机构与医生书面约定因医生执业过错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医生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与医生就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分担比例进行约定。
解读:陆钰萍说,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能有效转移医疗风险,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未来深圳医生可能会走向自由执业,执业风险将由个人承担,将由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陆钰萍说。
此次《条例》并没有细化具体到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多少,以及医疗机构和医生保费的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