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关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内容解析
据了解,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成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除食品、化妆品、日用品);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成都城镇职工医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新增四项支付范围,首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康复理疗费用,可由医保卡的个人账户支付。“没有病种和项目的限制,只要是在成都定点医疗机构里进行的,符合卫生局认定的范围,都能用医保卡支付。”成都市人社局城乡医疗保险处张宁介绍。
其次,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张宁表示,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目前仍在制定。
再次,如果工作变动了,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如说,一位职工辞职去做个体经营了,原来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部分,就可以用来缴纳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张宁解释。
最后,新规提出,参保人员还可以用个人账户里的钱支付健身费用。目前详细办法尚未出台,但成都市人社局已完成前期调研,下一步将与各类建设机构进行洽谈,届时将专门出台针对医保卡用于支付健身费用的详细规定,例如:在哪些健身机构可以用医保卡,支付方式等。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