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异地怎么报销
医疗保险异地怎么报销如果是长时间在太原市以外的地方居住,生病住院时要用城镇医保报销的,就涉及到了异地备案问题。根据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规定,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跨市长期居住的,无需异地备案(报销时需提供在居住地长期居住或者工作的证明);在省外长期居住的,需履行异地备案的前置手续,方可在居住地享受太原市职工医保同等待遇。
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随时申请异地备案。符合办理异地备案的人员为:长期居住在太原市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
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材料为:退休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要注明个人基本情况、备案居住地及所属城市(不含港澳台)等;在职人员办理异地备案,要由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注明派驻人员基本情况、长期驻外工作的地区及所属城市(不含港澳台)等。另外,还需要《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居住和因公长期驻外人员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住院只需要到居住地的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即可。参保人员在所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到太原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正常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自己备好材料,包括《医疗手册》《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就诊医院盖章);填写《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与《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单位盖章)各一份;正规有效发票、出院证、费用汇总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医院出具的资料均要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就诊医院的定点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
另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跨市长期居住的,也无需异地备案。不过,在太原市以外的地方长期居住并享受太原市居民医保同等待遇的,仍需满足一些条件,包括必须参加太原市居民医保连续缴费两年以上,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在异地居住学习,且在异地学校上学3个月以上的太原市城镇户籍未成年参保居民;在异地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太原市城镇户籍参保居民。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长期居住的,也需要满足在上述省内异地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就读学校证明或异地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备案医院,应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中各选一所,共选三所:其中,三级医院指三级甲等医院,二级医院指三级乙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医院指二级乙等以下等级医院。
参保居民在备案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回首诊医院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标准报销;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