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济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自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
(二)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医疗保险查询,社保查询,养老保险查询】城镇居民患病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方法,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
(一)成年居民。
1.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在一级、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
2.5000元至15000元(包括15000元),在一级、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60%、55%;
3.15000元以上,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照65%计算。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城镇居民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其起付标准为1000元。
医疗保险基金对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1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医疗保险基金1个年度内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30000元,未成年居民为5000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外地确需因急诊住院的,可就近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 日内告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告知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支付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