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新规”12月起执行
医保“新规”12月起执行,市民参保缴费等享实惠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将执行一系列“新规”,届时,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将享受更多实惠和便捷。
取消两项审批
-取消模式变更审批: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8%)参保的单位,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11%,职工缴费2%)参保的,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取消退休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推出七项便利
-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可报销: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含)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按照个人参保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中断缴费期延长至6个月: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6个月,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个人及时补缴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中断缴费,
且在中断缴费起6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补缴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作为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缴费年限补足后可依规报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费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终止社保账户可一次性结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保关系,其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规范三项管理
-新参保单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职工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程序办理:职工享受的医保待遇不变,不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