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重大调整
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如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参保人年度内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等。同时,调整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参保政策。
取消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是医保基金对参保患者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才按比例报销,在这之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不同等级的医院,起付标准也不同。我市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以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不同级别医院起付标准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对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对经核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急救住院治疗的,原医保政策规定,每次住院都有1300元门槛费。7月1日以后,在外地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
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无空档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从每年9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即第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按学年度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的8月31日结束。
市社保局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7月份毕业后回到本市,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需要有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如果参加居民医保,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相关待遇也是从第二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这位负责人表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可能会出现4个月的空档期。
这次政策调整后,我市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凡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参加当年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从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城镇居民应在集中办理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错过这一时期,只能在以后的集中缴费期内再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为了方便城镇居民参保,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限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此外,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城镇居民,年度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参保费用由个人或家庭全额缴纳(含财政补助部分),且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工作人员举了一个未成年人参保的例子,按照规定,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如果不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则需要缴纳400元,其中380元是财政补助部分,20元为个人缴纳部分。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城镇居民,尽量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影响个人享受医保待遇。
破产改制单位医保缴费方式调整
按照以前的政策,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员工缴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必须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政策调整后,对于破产等单位的参保职工,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不再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选择内退和承诺等退人员,医疗保险费不再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而是按照在职人员缴纳医保的规定,每年缴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就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大额补充医保费当月可报销
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虽然不再缴纳,但应该每年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正常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都有个别退休人员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大额补充医保费和其他补充医保费,很多时候只有住院了才知道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没有缴,因而影响报销。原来,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各项医保费的,自补缴之后6个月才能享受各项医保待遇。不过,政策调整后,可在补缴欠费后,从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保不设等待期
调整后,原参加新农合或职工医保,并缴纳全年度参保(合)费用的参保人,当年在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在农村老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口迁到市区后,只要在当年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便可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策调整前,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需要有3个月的等待期,也就是说,第二年的4月1日起,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调整后,当年按时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便没有等待期,可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