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9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从宁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出台《宁夏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剑指骗保等行为。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票据等资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2,允许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
3,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疗费用;
4,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购买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或者非医疗用品;
5,采取虚记费用、将非医保支付项目串换为医保支付项目;
6,超标准收费或者分解、重复收费;
7,通过虚构购药事实,将参保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变现;
8,不按照病情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9,转借医疗保险服务终端机给非协议服务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协议服务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结算;
10,明知是虚假报销凭证而支出基本医疗保险金;
11,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对参保人员也作出要求。
参保人员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1,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提供给他人或者医疗机构使用;
2,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
3,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4,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参保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