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子女可参加居民医保
6月7日上午,市长李贻伟主持召开十三届84次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佛山市居民医保政策将有所调整,参保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医保待遇水平将得到提高。”昨日11时29分,“佛山市政府网V”微博发布这一信息备受关注。记者随后求证了该信息属实,但正式文件暂未下发。佛山市政府网昨日同步透露了《通知》的部分信息。
社区医院报销比例提至85%
医保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目前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一类区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
二类区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70%。
今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类区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85%;
二类区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85%。
其中,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据悉,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算(取整数至万位)。据测算,2011社保年度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外来工子女可参保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保,其子女为外地户籍(含港、澳、台)的,可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并在原户籍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此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保险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增加3项门诊特定病种
另据悉,佛山还将增加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3种门诊特定病种,减轻参保人负担。而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限额标准也将从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
与此同时,佛山市将建立缴费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今后,每年根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精确至个位),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负增长时,筹资标准不调整。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按1.8%的比例、二类区(高明、三水)按1.1%的比例确定。据测算,2011社保年度一类区筹资标准为490元/人·年、二类区为300/人·年。
据悉,对区、镇两级财政筹资标准,市政府提出按60%比例进行补助的指导意见,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浮动。经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等多个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