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互认为医保转续打通新关口
近日,国务院下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一些地方很早就启动了改革尝试。而在2009年,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针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类医保之间的转续、各类医保跨统筹地区的转续均做出了规定,国家层面的医保转续改革工作就此展开。
但是,医保转续是个相当复杂的课题。各地探索的转续办法,只能用于同一统筹地区内部的转续,且各统筹地区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统筹层级也高低不等,医保省级统筹还是近年来慢慢普及的工作,因此,这些地方改革探索缺乏可复制的因素。至于人社部的这个《暂行办法》,它也只是一些概括规定,表述模糊,缺乏技术指导,时效性也不强。在这个背景下,《纲要》的出台让人期待,它喻示着医保转续将有国家层面的、新的改革调整。
《纲要》的最大亮点当然还不仅仅是医保转续,而是将转续问题推进了一步,提出了要“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积合并进算”。医保转续是必经趋势,但如何转续,有什么办法,如何构建制度,这是反复讨论乃至争论的话题。这些争论中,一个核心问题便是“年限”如何转续。
我们要强调年限转续的重要性,因为它直接涉及到转续后的保障待遇问题。转续的根本,是待遇的转续,而不仅仅是医保关系的异地衔接。医保转续的最大障碍是没有实现国家统筹,而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消极对待转续问题。由于医保缴费各地起始时间不同,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不同,转续资金往往只有个人账户而无统筹账户,因此,转续过程就形成了地方“差价”,从而放大了地方利益的考虑。于是,一些医保转入地或者不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或者要将缴费年限打折,或者不愿将转出地的缴费年限与保障待遇挂钩,而医保转续后所获得的保障待遇就此大打折扣。
地方阻碍可以形象地总结为:医保转出地收钱,转入地付钱。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建设弥补转续带来的地方“差价”,参保者的缴费年限就很难得到互认,即便年限累积计算,实际提供的待遇却不与之挂钩,年限就沦为了“虚龄”。确切地说,医保关系转续是个进行时,但医保待遇无缝衔接却还没有真正开始。
《纲要》提出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是推进了改革,瞄准了问题。当然,《纲要》只是大的规划,而无具体的技术指导,年限互认、待遇对接的问题不会因此而直接解决。实际上,一直以来,医保转续只有承诺,而无具体的操作建议甚至规定,转续过程中,各地出台了不同的政策,待遇对接难免被地方利益绑架。所以,当务之急是在《纲要》出台之际审慎研究并适时出台配套的国家政策,统一转续办法,消除地方利益的阻碍。长远来看,要在统一医保全国转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医保统筹层级,最终实现国家统筹。
总之,医保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只要这个原则得到确认,医保转续就解决了一个核心问题,医保待遇的无缝衔接就有了可靠的保证。我们希望医保转续不要走形式,要以维系待遇保障为基本前提,使得保障待遇跟着人走,让自由流动不再有所牵绊。